《上海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工作指引》正式發(fā)布

  • 《上海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工作指引》正式發(fā)布已關閉評論
  • A+
所屬分類:各地政策
  為落實《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辦法》及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試行)》等有關要求,助力本市演出、賽事、會議、展覽等領域大型活動的碳中和工作,推動引導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上海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制定了《上海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共四章二十一條,明確了適用范圍、總體要求、實施流程、監(jiān)督激勵等內容。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流程包括制定碳中和實施計劃、實施碳減排行動、開展碳排放核算及系統填報、推動碳排放抵銷,以及發(fā)布碳中和證書或自我聲明。同時,明確了舉辦單位和技術服務機構等主體責任,并鼓勵公眾監(jiān)督。
 
  作為相關配套措施,上海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后續(xù)還將以地方標準的形式發(fā)布具體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指南》,同時結合“一網通辦”建設相關管理平臺,提供一站式填報與發(fā)布等服務功能,與碳普惠等機制相銜接,為本市大型活動碳中和提供全面的引導支撐。
 
  上海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指導本市各類大型活動的碳中和工作。其他活動鼓勵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
 
  第二條(大型活動定義)本指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大型演出、賽事、會議、展覽以及其他大型活動。
 
  大型演出:指現場參加人數(含演職人員、觀眾及其他參與者)五千人及以上的演出活動。
 
  大型賽事:指現場參加人數(含參賽人員、觀眾及其他參與者)五千人及以上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賽事。
 
  大型會議:指現場參會人數(含分會場、分論壇,不含線上)四百人及以上的會議。
 
  大型展覽:指現場參加人數一萬人次及以上或展覽面積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覽。
 
  其他大型活動:指除上述活動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
 
  第三條(大型活動碳中和定義)本指引所稱大型活動碳中和,是指大型活動在優(yōu)先實施減排的基礎上,針對受技術和經濟等因素限制難以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通過購買或接受捐贈的方式獲取碳配額或其他碳減排量,從而抵銷其排放量的行為。用于抵銷的碳配額或其他碳減排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動實際產生的排放量時,即界定為該大型活動實現了碳中和。
 
  第四條(總體要求)鼓勵舉辦大型活動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舉辦單位”)以及場館單位、服務單位和參與方等主體按照本指引對大型活動實施碳中和,并主動公開相關信息。鼓勵本市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舉辦的大型活動發(fā)揮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率先主動開展碳中和并列支相關預算。
 
  第五條(責任主體)舉辦單位是大型活動碳中和的責任主體。舉辦單位可自行開展或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協助開展碳中和工作。
 
  第六條(管理支持)上海市減污降碳管理運行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減污降碳中心”)為本市大型活動碳中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開展平臺運行管理、碳中和項目指導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管理平臺)依托“一網通辦”等公共信息平臺,以城市數字化轉型工具為服務載體,建立本市大型活動碳中和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提供文件公開、數據填報、附件上傳、報告生成、抵銷對接、證書或聲明發(fā)布、匯總分析等服務功能,并通過標準化模板、移動端適配等方式,提升用戶便捷性。
 
  第二章 實施流程
 
  第八條(實施內容)舉辦單位實施大型活動碳中和的流程和內容包括制定碳中和實施計劃、實施碳減排行動、開展碳排放核算及系統填報、推動碳排放抵銷、發(fā)布碳中和證書或自我聲明。
 
  第九條(碳中和實施計劃)在大型活動籌備階段,舉辦單位可在管理平臺中填報碳中和實施計劃,包括活動基本情況(名稱、時間、地點、內容等)、減排措施、預估排放量、抵銷方式、預期實現碳中和時間等。
 
  第十條(碳減排行動)在大型活動籌備及舉辦階段,舉辦單位、場館單位、服務單位和參與方等主體應根據碳中和實施計劃,堅持節(jié)約優(yōu)先、低碳環(huán)保的理念,從場地、交通、住宿、餐飲、耗材等方面開展碳減排行動。
 
  活動籌備階段,應優(yōu)先選擇綠色出行便于到達的場地,選擇綠色低碳場館,使用低碳能源,采用全生命周期碳足跡更低的耗材或活動組織方式,運用低碳環(huán)保的信息化等手段進行宣傳推廣等。
 
  活動舉辦階段,應采取適當獎勵措施鼓勵引導活動參與方選擇綠色出行等措施,提供機場車站接駁服務,減少一次性餐具,應用低碳環(huán)保技術等。
 
  活動收尾階段,應妥善處理活動產生廢棄物,盡可能實現資源化利用等。
 
  第十一條(碳排放核算及系統填報)舉辦單位或其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收集活動籌備、舉辦、收尾過程中的各類能源消耗、出行、住宿、物資采購與消耗等數據,確保數據可追溯、可核查,并利用管理平臺開展信息填報(包括數據及相關說明)和附件上傳。
 
  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應至少包括舉辦階段的排放量,鼓勵包括籌備階段和收尾階段的排放量。核算范圍應至少包括實施指南規(guī)定的基本范圍,鼓勵包括拓展范圍。活動水平相關參數和排放因子優(yōu)先采用實測值,其次采用管理平臺提供的缺省值。
 
  管理平臺基于填報內容生成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報告,包含基本情況、減排情況、核算過程、溫室氣體排放量及所需抵銷量等。
 
  第十二條(碳排放抵銷)為抵銷大型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舉辦單位或其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應通過購買或接受捐贈的方式,獲取碳配額或其他碳減排量,以實現碳中和。
 
  抵銷基本范圍的排放量,可稱為基本碳中和;抵銷全部范圍(包括基本及拓展范圍)的排放量,可稱為全口徑碳中和。
 
  舉辦單位或其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可選擇以下抵銷方式進行碳中和:
 
  (一)全國或本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碳配額。
 
  (二)本市產生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
 
  (三)本市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
 
  (四)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碳減排量。
 
  鼓勵采用高質量的碳抵銷方式和項目來源。已使用的碳配額或碳減排量應在相應的注冊登記機構注銷,并提供注銷證明。
 
  鼓勵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各類主體將碳配額或碳減排量用于支持大型活動碳中和。
 
  大型活動碳中和的完成時間原則上不晚于大型活動結束后一年內。
 
  第十三條(碳中和結果發(fā)布形式)本市大型活動碳中和結果的發(fā)布形式包括碳中和自我聲明和碳中和證書兩種。
 
  第十四條(碳中和自我聲明)舉辦單位在完成本指引第十至十二條的基礎上,可在管理平臺發(fā)布大型活動碳中和自我聲明,并注明基本或全口徑碳中和。
 
  第十五條(碳中和證書)舉辦單位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在對減排措施、核算過程、抵銷量注銷證明等內容進行客觀評價,確認符合本指引及本市實施指南要求后,可向舉辦單位頒發(fā)符合本市實施指南要求的大型活動碳中和證書,并注明基本或全口徑碳中和,同時應將證書在本市管理平臺發(fā)布。管理平臺將根據核算范圍、抵銷項目質量、材料支撐度等,選取高質量碳中和證書,在平臺予以展示。
 
  第三章 監(jiān)督、激勵和管理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責任)舉辦單位應保存相關數據、附件材料、實施報告、抵銷量注銷證明等文件,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發(fā)現有弄虛作假等情況的,管理平臺撤銷其自我聲明或碳中和證書,并發(fā)布公告。
 
  第十七條(技術服務機構責任)技術服務機構應具備與其承擔業(yè)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yè)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yè)務。
 
  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大型活動碳中和實施報告或頒發(fā)的碳中和證書承擔相應責任,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報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遺漏,不得泄露在服務過程中掌握的相關信息、數據。
 
  發(fā)現技術服務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管理平臺撤銷其出具的實施報告或頒發(fā)的碳中和證書,并發(fā)布公告。
 
  第十八條(公眾監(jiān)督)鼓勵社會公眾對本市大型活動碳中和體系建設及大型活動碳中和參與主體的碳中和過程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激勵措施)推動大型活動碳中和相關信息在金融、信用等領域應用,對開展高質量碳中和并在管理平臺發(fā)布碳中和證書的大型活動舉辦單位在政策支持、信用評價、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優(yōu)先考慮。鼓勵金融機構開發(fā)基于大型活動碳中和的各類金融產品和服務,充分發(fā)揮金融對低碳領域發(fā)展的引導和支持作用。
 
  第四章 其他說明
 
  第二十條(文件更新)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應按照最新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其他)本指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原標題:《上海市大型活動碳中和工作指引》正式發(fā)布